〔2025〕年第34號
為進一步貫徹全面深化藥品監管改革精神,優化藥品流通領域營商環境,促進我省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工作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是指同一法人主體取得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并依法開展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經營活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可以整合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人員以及計算機系統、經營場所、倉庫、運輸等設施設備資源,實現一體化協作。
二、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以下簡稱“批零一體企業”)應為同一法人主體,符合安徽省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標準,具備符合安徽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自營倉庫,所屬零售連鎖門店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實行“七統一”管理(即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
三、批零一體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分別建立符合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制度文件應當覆蓋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要求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四、批零一體企業應當設立與其經營活動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崗位,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任命同一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質量管理工作。質量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人指導和督促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活動。
五、批零一體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自營倉庫。倉庫應當滿足批發和零售連鎖經營實際需求,并符合安徽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藥品混淆與差錯,實現藥品質量安全可控。
六、批零一體企業應當配備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企業根據經營實際,可以設置批發、零售連鎖獨立的計算機系統,也可以在同一計算機系統中設置滿足批發與零售連鎖業務需求的功能模塊,實現藥品質量全過程可追溯。鼓勵企業主動對接安徽省“陽光藥店+藥品比價”系統。
七、企業開展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按以下程序申請。申報資料應當包含本通告要求的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計算機系統等相關要求的內容。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項目內容應當保持一致。藥品批發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涵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經營范圍。
(一)我省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同時按照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申請程序分別向省藥監局提交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省藥監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申報資料技術審查,對兩項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合并檢查。符合條件的,分別發放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我省已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申請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需具備符合我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自營倉庫,按照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事項的申請程序,向省藥監局提交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省藥監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申報資料技術審查、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我省已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申請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按照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許可事項的程序,向省藥監局提交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省藥監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申報資料技術審查、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八、我省已開展藥品批零一體化經營企業自2028年6月起,應當符合本通告相關要求。
九、省藥監局要嚴格開展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有關審批事項,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監督企業規范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各市縣(區)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批零一體企業所屬零售連鎖門店的監督檢查,對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省藥監局。
十、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圍繞嚴格經營許可準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經營活動監管等方面不斷完善工作舉措,持續提升監管的統一性、協調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十一、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對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工作的政策解讀,引導批零一體企業準確理解和執行政策要求,督促企業切實履行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所屬零售連鎖門店經營活動的管理,持續規范藥品經營行為。
十二、本通告由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執行過程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批零一體化經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通告。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政策解讀
《通告》指出,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是指同一法人主體取得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并依法開展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經營活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可以整合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人員以及計算機系統、經營場所、倉庫、運輸等設施設備資源,實現一體化協作。
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以下簡稱“批零一體企業”)應為同一法人主體,符合安徽省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標準,具備符合安徽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的自營倉庫,所屬零售連鎖門店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實行“七統一”管理(即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
批零一體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分別建立符合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制度文件應當覆蓋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要求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可以任命同一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質量管理工作
《通告》明確,批零一體企業應當設立與其經營活動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崗位,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任命同一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質量管理工作。質量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人指導和督促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零售連鎖門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活動。
批零一體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自營倉庫。倉庫應當滿足批發和零售連鎖經營實際需求,并符合安徽省藥品現代物流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藥品混淆與差錯,實現藥品質量安全可控。
批零一體企業應當配備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企業根據經營實際,可以設置批發、零售連鎖獨立的計算機系統,也可以在同一計算機系統中設置滿足批發與零售連鎖業務需求的功能模塊,實現藥品質量全過程可追溯。鼓勵企業主動對接安徽省“陽光藥店+藥品比價”系統。
企業開展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按以下程序申請。申報資料應當包含本通告要求的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計算機系統等相關要求的內容。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項目內容應當保持一致。藥品批發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涵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