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區藥品流通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行業規范化、連鎖化、規模化和集約化發展水平,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和《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是指取得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資質的同一市場主體,按規定開展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行為。
二、開展藥品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藥品批零一體企業)應當符合西藏自治區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標準,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所屬零售門店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和《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七統一”管理(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規范)。
三、藥品批零一體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規范)要求,建立同時符合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連鎖全過程管理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及計算機系統,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實現藥品可追溯。
四、藥品批零一體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庫房等設施設備,其經營場所和倉庫標準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區藥品批發企業相關標準。零售連鎖總部倉庫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向門店配送藥品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做到票、賬、貨、款一致。
六、鼓勵藥品批零一體企業整合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質量體系、人員、計算機系統、庫房等設施設備資源,實現一體化協作。零售連鎖總部處方審核員必須單設,不得兼職。
七、同一法人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申辦藥品批零一體化許可的,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申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分別載明批發、零售連鎖兩種經營方式、經營范圍。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