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藥品現代物流企業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委托方”)可根據《河北省藥品現代物流指導意見》對擬委托的企業進行審計,選擇符合要求的藥品現代物流企業作為“受托方”進行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
二、藥品現代物流企業資格與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一致。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后,其藥品現代物流企業資格需重新認定。已獲準開展藥品現代物流業務的企業可以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開展藥品現代物流業務。
三、受托方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時應符合GSP及其附錄等規定(以下簡稱“GSP等規定”)要求,并接受委托方定期審計及監管部門的檢查。
(一)受托方開展藥品委托服務,應嚴格審核委托方的合法性。委托、受托企業雙方應簽訂包含藥品委托儲存(配送)范圍、地址、委托期限、數據信息管理及維護等內容的合同及質量保證協議,明確藥品的質量責任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委托儲存、配送不得超出委托方的經營范圍,委托期限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及GSP認證證書有效期。
(二)省內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委托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委托方應將經營范圍內所有藥品的儲存、配送業務全部委托給受托方,不得多頭委托,不得單項或選項委托。特殊藥品不得委托儲存、配送。零售連鎖企業委托藥品儲存、配送的,配送服務僅限于向零售連鎖企業所屬門店配送。藥品生產、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委托儲存、配送的申請,由受托企業將委托雙方資料申報省局,符合條件的,由省局掛網公示,委托方將委托情況報所在地市局。經批準委托的省內藥品批發企業要及時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倉庫地址的變更,除自設特殊藥品倉庫外,不得另設倉庫。
(三)受托方部分運輸業務需委托第三方承運商的,應經委托方同意并委托具備運輸資質的物流運輸企業,委托前受托方應對第三方承運商進行質量體系審計,符合GSP規定條件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四)委托方應加強對受托方執行GSP等規定及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至少每年對受托方進行一次藥品委托質量審計,審計記錄應留檔備查。對審計中發現受托方存在嚴重違反GSP等有關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終止委托儲存、配送協議,并及時報省局及所在地市局。
(五)省內藥品批發企業終止委托儲存、配送協議的,應按照倉庫地址變更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后,方可從受托方倉庫將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轉出。委托方終止委托儲存、配送協議或變更受托方的,應將新委托協議和取消原委托業務的協議一并報省局,并抄報所在地市局,由省局掛網公示。
(六)委托方不得以單純租賃受托方倉庫的形式委托儲存藥品。
四、日常監管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的,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其日常監管,必要時,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對受托方、委托方的行為進行延伸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委托方,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在監管部門準許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超范圍經營、掛靠、走票等行為;對受托方,重點檢查計算機系統是否無縫對接,是否按照GSP要求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運輸、退貨等。
(二)各地應加強對轄區內從事藥品現代物流、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企業的監管。一旦發現委托方在未經監管部門準許以外的場所儲存或現貨銷售藥品的,應當依法嚴肅查處。對于受托方存在的儲運管理質量風險,改變或降低儲運條件,與委托合同、質量保證協議內容不相符,嚴重違反GSP要求等嚴重問題的,應當依法嚴肅查處,責令停止配送業務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并報省局予以公示。省局將每年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對跨轄區開展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三)開展藥品委托業務的企業應每年向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企業委托業務、經營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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