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藥品采購環節的管理,防范打擊非法渠道購銷藥品,現就在藥品采購環節加強藥品追溯碼應用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實行“帶碼掛網”。申請省級集中采購平臺掛網應以確保藥品藥碼合一、銷售流向可追溯為前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進口藥品境內代理人,下同)需向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提供藥品追溯碼閉環管理的書面承諾,包括按照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標準要求對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追溯碼、通過自建追溯系統或使用第三方追溯系統開展追溯數據的采集和上傳信息等,同時提供賦碼藥品的實物樣本備查。2024年X月X日起,對于未提供上述書面承諾、實物樣本的藥品,各省級集中采購平臺不再受理該藥品上調掛網價、主動撤網、變更企業和產品信息等申請。
二、各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實行“帶碼投標”。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參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或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含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時,需向集采組織方提供藥品追溯碼閉環管理的證明材料,具體要求同“帶碼掛網”。2024年X月X日起,將具備藥品追溯碼閉環管理能力作為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資質條件,對于未提供上述書證的藥品,各級集中帶量采購不再接受該藥品參與投標;此前已中標的,協議期滿后參加接續采購,參照集中帶量采購“帶碼投標”相關要求辦理。
三、藥品經營企業落實“帶碼流通”。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應具備藥品經營相應資質和完備的藥品流通追溯體系,并向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提供書面承諾,配合上下游做好藥品追溯碼閉環管理,落實藥品入庫、出庫環節掃碼驗收、信息錄入的各項要求,保持藥品追溯信息鏈條暢通。
四、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落實“掃碼采購”。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采購藥品時嚴格落實掃追溯碼,做到“逢采必掃”及時將追溯信息上傳至采購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追溯系統中。原則上按箱掃追溯碼,并保障每箱藥品追溯碼信息與其箱內最小包裝單元追溯碼相對應。入庫掃碼時,如發現上游企業追溯信息不完整,出現生產企業或上游企業追溯信息缺失、關鍵信息不全等情況,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原則上應拒收相關藥品。
五、協同強化追溯數據管理和應用。醫療保障部門要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共享藥品追溯信息,督促引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建立并切實使用好藥品追溯體系,保障藥品生產、流通、銷售全鏈條可追溯。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相關要求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在醫保飛行檢查、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利用追溯信息防范和打擊醫保騙保、非法渠道購銷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