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將互聯網遠程會診遠程診斷費用納入醫保結算體系的建議,國家醫保局作出答復,明確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遠程會診服務價格政策,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保部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如果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可納入醫保支付。

2019年,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明確對于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經相應備案程序后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按規定支付。《意見》印發后,各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問題為導向,精準施策,制定和細化了相關政策。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慢性病人用藥需求,2020年3月,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健委又印發了《關于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符合要求的互聯網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線上復診服務,各地可依規納入醫務人員基金支付范圍,參保人可按規定享受醫療支付待遇。醫保部門加強與互聯網醫療機構等協作,診療費和藥費醫保負擔部分在線直接結算,參保人如同在實體醫院刷卡購藥一樣,僅需負擔自付部分。
2020年10月,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范圍。符合省級以上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框架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證“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國家醫保局表示,對于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如果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經相應備案程序后,可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按規定支付。符合省級以上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框架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關于規范遠程會診、遠程診斷收費行為,國家醫保局要求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遠程會診等“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保部門制定。患者接受遠程會診、遠程診斷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遠程會診、遠程診斷服務中,如果涉及邀請方、受邀方及技術支持方等多個主體,或涉及同一主體不同部門,各方自行協商確定分配關系。
國家醫保局已將“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結算明細、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門診病歷等信息,納入智能監控范圍,并加強對“互聯網+”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的引導和審核,實現基金監管向大數據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智能監控轉變。運用音頻、視頻等形式查驗“互聯網+”醫療服務接診醫生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規定的診察費和藥品費予以拒付,并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繼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健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不斷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做好“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協議管理與經辦管理服務,強化“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措施,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提高醫保管理服務水平,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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