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當前,我市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多數集中在醫療機構、大型藥品企業,申請注冊在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占比只有35%。真正在零售藥店執業的執業藥師,相對全市1.6萬家零售藥店全部配備執業藥師的需求,缺口很大,導致不同程度存在執業藥師“掛證”問題。同時,零售藥店處方藥獲取藥品處方存在困難:一是醫療機構的處方外流有限,醫師開具處方時主要是針對本醫療機構已有的藥品,藥品處方多數在醫療機構內使用。二是突發疾病而自我藥療的消費者或慢性病需長期用藥的消費者,不愿到醫療機構掛號排隊開藥品處方。為破解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短缺和處方藥銷售難題,提高藥事服務水平,滿足公眾健康需要,促進企業規范經營和健康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和醫藥行業協會廣泛開展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用改革的思路、創新的辦法,結合重慶實際,在現行法規框架下,大力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改革,積極探索和建立長效機制,研究制定了《關于在全市藥品零售企業推行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和電子處方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二、制定的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
(二)《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
(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42號)。
(四)《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五)《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六)《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
(七)《關于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7號)。
三、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分為六個部分,一是指導思想;二是試點范圍。明確重慶市轄區內的藥品零售企業均可自愿參加;三是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條件及要求。主要是明確人員的資格、執業藥師數量配備要求;明確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工作場地,應配備專用計算機、掃描(拍照)、視頻設備和傳輸設備等硬件設施,以及應當配置開展遠程審方的信息軟件系統等;明確要求建立遠程審方操作規程、在線執業藥師崗位職責和遠程審方系統管理、處方審核權限管理、考勤管理、遠程處方審核及保存管理、應急管理等規章制度。四是電子處方的條件及要求,主要是對電子處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開具范圍、保存期限,實名制問診,開展電子處方服務的醫療機構需具備的條件等八個方面進行了細化要求;五是第三方機構條件及要求,主要是對配備的執業藥師隊伍、自建藥學服務平臺的前后端軟硬件設施設備和功能等四個方面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六是監督管理要求,主要是對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要按程序報備,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對試點工作推進情況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
文件出臺后,重點解決三大問題:一是實行遠程藥學服務,解決執業藥師全天候在職在崗困難的問題。通過鼓勵藥品連鎖企業總部自建執業藥師遠程服務平臺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為連鎖總部或符合條件的零售單體藥店提供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為患者提供全天候藥學服務。二是實行電子處方,解決處方藥合規購銷不暢的問題。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要求,允許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利用“互聯網+”開具的合法合規的電子處方,流轉到零售藥店并作為銷售處方藥的憑證,可以解決醫生處方流轉困難和不憑處方藥銷售處方藥問題。三是實行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解決執業藥師缺口大的問題。允許實行“七統一”的藥品連鎖企業在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基礎上,將執業藥師注冊在總部并在同一轄區內調配使用,可以緩解全市執業藥師數量嚴重不足。允許農村鄉鎮以下地區的零售藥店可聘用藥師以上職稱人員或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具有藥學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可以解決重慶鄉鎮以下零售藥店難以配備執業藥師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