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印發《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共分為六章四十一條,包括總則、機構人員、設施設備、管理制度、遠程藥學服務及相關規定、附則等。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
第五章 遠程藥學服務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遠程藥學服務是指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由其連鎖總部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對所屬連鎖門店獲取的處方實施在線審核及提供合理用藥指導等藥學服務的活動。
連鎖總部配備執業藥師在營業時間內開展遠程藥學服務,可以作為連鎖門店藥學服務的補充,規范藥學服務、提高藥學服務質量的輔助措施。
第三十三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總部及連鎖門店的藥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連鎖門店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配備相應的駐店藥學技術人員;
(二)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門店數量不多于100家的或者日處方(按年平均)審核量不多于1000張的,總部負責遠程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數量應當不少于3名;
(三)原則上連鎖門店每增加30家或者日處方審核量每增加300張的,總部執業藥師增加應當不少于1名。增加的連鎖門店數不足30家的按30家計算,處方審核增加量不足300張的按300張計算。
第三十四條 連鎖企業總部向偏遠農村地區連鎖門店提供遠程審方等藥學服務,允許連鎖門店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第三十五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連鎖總部及連鎖門店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連鎖企業總部應當設置獨立的場所,配備遠程審方設備和管理系統,能實現記錄并報告執業藥師在崗履職、遠程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功能。
(二)連鎖門店應當具備與總部實時互聯互通的設施條件,滿足接受遠程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功能的需求。
(三)遠程審方管理系統應當具備處方接收、分配、審核、統計及記錄互聯互通數據的功能,確保處方審核記錄完整、可追溯。
第三十六條 連鎖總部不得采用遠程審方形式對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處方審核。
第三十七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學服務,應當對企業具備遠程審方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定符合要求后將評價情況和相關資料分別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連鎖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依法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藥品零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不具備藥品零售企業開辦要求的企業,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業藥師在崗履職責任落實,對執業藥師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存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依法處理;對未憑處方銷售、調劑處方藥,處方未經審核銷售處方藥或者執業藥師未在職在崗履行處方審核職責銷售處方藥的企業,按規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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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藥監局對開展遠程審方服務企業的遠程審方管理系統要求,應當具備處方接收、分配、審核、統計及記錄互聯互通數據的功能,確保處方審核記錄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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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問診結束后,藥師通過審方系統對藥品進行調配審核,藥店店員根據審核后的處方進行核對,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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