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關注我們:
  • 銷售熱線:020-87538587
  • 加盟熱線:020-87509399
  • 售后服務:020-87540332(10線)

金博軟件

你的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動態

??谑辛闶鬯幍曜匪莨芾砉ぷ髦贫?(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4-10-28點擊量:65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實施目的) 為加強海口市零售藥店藥品經營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確保零售環節藥品質量安全,建立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谑辛闶鬯幍晁幤方洜I全過程的追溯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藥店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配送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系統,實現藥品可追溯。

(二)零售藥店藥品追溯系統由計算機管理環節、票據追溯環節、物流追溯環節、采購及銷售流向查詢環節構成。

(三)通過加強各環節的管理、控制,建立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藥品追溯體系,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四)零售藥店藥品追溯系統可實現藥品經營全過程監測和預警提示,監管部門可通過追溯系統對零售藥店藥品的追溯信息進行實時采集、動態監測和高效監管。

 

第二章  追溯系統建立

第四條(追溯具體要求) 藥店應通過經營各環節數據流向、藥品流向和票據憑證流向的審核與對照,確保實現零售藥店藥品的可追溯性。

第五條(系統追溯要求) 藥店應建立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等經營全過程質量管理、質量控制和追溯要求的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系統應具備藥品近效期預警、超量銷售預警、處方藥登記提醒、藥品追溯狀態核驗、電子化記錄等功能,各類數據的錄入、修改、保存等操作應當符合授權范圍、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監管部門的要求。

通過計算機系統應能查詢所經營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供貨企業、購進記錄、配送記錄、驗收記錄、陳列藥品檢查記錄、銷售記錄、處方藥個人購藥記錄等記錄,以及生產企業或供貨企業加蓋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資料,以保證數據原始、真實、準確、安全和可追溯。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所銷售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三)企業派出銷售人員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標明生產企業、產地)、批準文號、產品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的憑證;

(五)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票據追溯要求) 藥店應仔細核對相關票據,確保票、賬、貨、款一致,實現票據可追溯。

第七條(隨貨同行單追溯要求) 藥品到貨后,收貨驗收人員應對照隨貨同行單(票)和采購記錄核對藥品,做到票、賬、貨相符。隨貨同行單(票)應與留存的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一致,內容包含供貨單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供貨單位藥品出庫專用章。

第八條(配送追溯要求)  冷藏、冷凍藥品的配送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防止脫離冷鏈,配送過程的溫度監測應滿足藥品信息化追溯要求。

第九條(連鎖藥店購進要求)  連鎖門店經營的所有藥品,應均從總部統一采購并配送至門店。

第十條(購銷流向追溯要求)  采購、銷售藥品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應當有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家、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采購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當標明產地。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通用名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標明生產企業、產地)、產品批號、劑型、規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銷售企業名稱等內容的憑證。

監管部門根據藥品采購記錄和銷售記錄,可以向供應商、消費者核實藥品流向情況,確保藥品采購、銷售流向記錄真實、合法、可追溯。

第十一條(法律責任) 藥店未按要求執行藥品追溯影響藥品質量安全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藥店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制度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推薦新聞/ Recommende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