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是指零售連鎖企業在總部設置遠程審方工作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通過遠程網絡審方系統為連鎖門店提供在線審方和指導合理用藥服務的方式。
二、開展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工作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八統一”的要求:即統一企業標識、統一企業管理、統一質量控制、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網絡管理、統一服務承諾等要求。
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工作的人員配備要求:
(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10家基數門店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每增加15家門店增配1名執業藥師。
(二)連鎖總部負責遠程審方和藥事服務的在崗執業藥師應滿足遠程審方和藥事服務需要,不得少于2人。支持和鼓勵執業藥師到門店開展藥事服務活動。企業可依托信息技術,橫向調用分散在各門店現場執業的執業藥師開展藥事服務活動。
各連鎖門店應至少配備1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處方復核和藥事服務。其中州(市)主城區以外門店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從業藥師以上資格職稱人員;縣(區)主城區以外門店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藥士、藥師協理以上資格職稱人員,指導合理用藥。經營中藥飲片的門店還需配備1名中藥師。
(三)連鎖企業應安排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質量管理人員專門負責對各門店藥事服務質量進行巡查。
四、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工作應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一)連鎖企業總部應設專門場所作為遠程審方工作室。遠程審方工作室應根據執業藥師在崗人數配備專用計算機、以及必要的通訊、視頻設備,確保執業藥師可實時與門店工作人員或顧客進行溝通。
(二)遠程審方工作室應配置遠程審方管理軟件。遠程審方管理軟件中應包含執業藥師在崗考勤、遠程審方、調配核發以及處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動記錄處方審核相關工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并按規定期限保存。
(三)連鎖企業總部遠程審方工作室計算機系統(網絡管理)要實現與所有門店聯網,遠程審方工作室和門店網絡信號要能確保連接順暢,網絡傳輸容量和速度滿足門店管理端口設備的正常運轉以及遠程審方、圖像、數據上傳等功能的正常實施。
(四)執業藥師在門店開展藥事服務活動,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執業藥師注冊證;提供遠程藥事服務和審方服務的,遠程審方系統應當顯示當班遠程藥事服務和審方服務的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對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
(五)遠程審方工作室應配置與總部遠程審方系統相匹配的計算機、處方掃描或抓拍設備、傳輸設備等。
(六)連鎖門店計算機應配置安裝與總部配套的遠程審方管理軟件的管理端口。
(七)遠程審方工作室應配置通訊設備,便于門店員工或顧客與總部遠程審方室執業藥師溝通咨詢。
五、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建立開展遠程審方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遠程審方系統管理制度;
(二)執業藥師考勤管理制度;
(三)處方審核權限設置管理制度;
(四)執業藥師遠程審方崗位職責;
(五)藥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六)遠程處方審核和藥事服務操作規程。
六、連鎖企業總部遠程審方工作室執業藥師工作時間應與門店營業時間同步,確保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在崗。在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的配備應能滿足所屬門店處方審核等藥事服務需要。執業藥師審方確認方式應通過指紋或臉部識別系統執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加強執業藥師考勤管理。
七、遠程審方不包括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查驗登記身份證和限量銷售。
八、遠程審方系統因故障或斷電等情況無法正常運行時,無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的門店,應暫停銷售處方藥。
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經企業所在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事權劃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初審,報省局批準同意后,方可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工作。
十、本指導原則中凡涉及“以上”、“以下”的條款,均含本數(級)。